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是 OECD 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银行等申报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地,每年把属于申报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账户资料报给本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与对方交换。在香港,这一机制称为"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开户时签署的税务居民自我证明就是它的起点。CRS 交换的是资料,不直接决定税负;税负由各人税务居民地的税法决定。
本文适用地区:香港、新加坡、中国内地。涉及个人税务处理,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税务意见。
CRS 在开户中的位置:自我证明填什么
香港税务局(IRD)常见问题说明,2017-01-01 或之后开立的所有新账户,账户持有人及控权人须提供自我证明;自我证明是账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正式声明,税务局在有需要时可核查其内容。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税务居民地、税务编号(TIN)等。
| 字段 | 填写要点 | 常见问题 |
|---|---|---|
| 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 与身份证件、住址资料一致 | 中英文姓名拼写不一致 |
| 全部税务居民地 | 列出所有符合税务居民定义的辖区,不是只填国籍或居住地 | 只填一个、漏填另一个 |
| 每个辖区的税号 | 香港税务居民一般为香港身份证号码;内地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一般为身份证号码 | 填护照号码代替税号 |
| 无法提供税号的原因 | 按表格选项说明 | 留空不作解释 |
| 声明与签署 | 确认资料真实、承诺情况变化时通知 | 不读声明直接签署 |
情况改变时(如移居、取得或失去某地税务居民身份),账户持有人应通知银行;税务局 AEOI 常见问题写明,情况变化后应在 30 天内向金融机构提供经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2016 年的 AEOI 问答小册子口径相同)。公司账户还须提供实体自我证明,消极非金融实体须申报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资料(见 公司开户)。
香港法律框架、申报管辖区与罚则
| 时间 | 事件 | 来源 |
|---|---|---|
| 2016-06-30 | 《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生效,建立 AEOI 法律框架 | IRD AEOI 页 |
| 2017-01-01 | 新开账户须提供自我证明 | IRD 常见问题 |
| 2017-07-01 | 中国内地首个资料所属期间开始(2017-07-01 至 2017-12-31),列入申报管辖区 | IRD 申报管辖区名单 |
| 2018-09 | 内地与香港的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安排生效,香港于当月首次与内地及另外 49 个辖区进行自动交换 | IRD 新闻公报 2018-09-11 |
| 2020-01-01 | 《201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把申报管辖区由 75 个增至 126 个 | IRD AEOI 页 |
| 2026-05-22 | 修订版 CRS 与 CARF 条例草案刊宪 | IRD 条例草案页 |
香港 AEOI 下的个人税务居民定义(IRD 常见问题):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为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这是为 AEOI 而设的定义,其他税种的判断以 IRD 现行指引为准。中国内地属香港的申报管辖区。
罚则:IRD 罚则政策写明,依《税务条例》第 80(2E) 条,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就申报财务机构须收集的自我证明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属可处罚款 HK$10,000 的罪行。罚则针对的是明知或罔顾实情的虚假陈述,不应夸大为"填错就坐牢",但也绝不应故意隐瞒税务居民地。
修订版 CRS 与 CARF:时间表与状态
香港《2026 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于 2026-05-22 刊宪。IRD 页面写明,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如获通过,CARF 相关修订拟自 2027-01-01 起实施,经修订 CRS 拟自 2028-01-01 起生效。截至 2026-10-24,IRD 页面仍标示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本站未见三读通过的公告,读者应以 IRD 最新公布为准。
| 项目 | 香港 | 新加坡 |
|---|---|---|
| 现行 CRS 交换起点 | 2018 年 9 月首次交换(法律框架 2016 年生效) | 2018 年 9 月起与伙伴辖区交换 |
| 修订版 CRS | 拟 2028-01-01 起生效(条例草案审议中) | 2027-01-01 起适用,预计 2028 年开始按修订版交换 |
| CARF(加密资产) | 拟 2027-01-01 起实施(条例草案审议中) | 以 IRAS 公布为准 |
修订版 CRS 的一个方向是要求账户持有人自我证明全部税务居民地(IRD 页面用语)。对读者而言,实务影响主要是银行可能要求补充或更新自我证明,以及更多金融产品被纳入申报范围;具体以条例最终文本与银行通知为准。
新加坡与内地的对应规则
新加坡:新加坡税务局(IRAS)负责 CRS,2018 年 9 月起与伙伴辖区交换。个人税务居民判定(IRAS,2026-04-27 更新)对外国人而言包括:上一历年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不少于 183 天、连续 3 个历年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或跨两个历年连续受雇合计不少于 183 天。IRAS 账户持有人须知页面(2021-10-19 更新)说明,故意就税务居民身份提供虚假资料,可被处罚款不超过 S$10,000 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不提供自我证明时,金融机构可能向 IRAS 申报账户资料、拒绝开立新账户,或在某些情况下关闭现有账户。新加坡税号细节见姐妹站 bankaccount.sg 的 CRS 与税号页。
中国内地: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07-01 施行,2018 年 9 月首次对外交换。内地个人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的,税号即身份证号码;使用护照者由当地税务机关发放(OECD 公布的中国税号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 维度 | 香港 | 新加坡 | 中国内地 |
|---|---|---|---|
| 个人税务居民(摘要) | 通常居于香港,或逗留超过 180 天 / 连续两年超过 300 天(AEOI 定义) | 183 天、连续 3 年或跨年受雇(外国人) | 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年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
| 个人税号 | 香港身份证号码 | NRIC、FIN 等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虚假自我证明后果 | 罚款 HK$10,000(第 80(2E) 条,须明知或罔顾实情) |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罚款不超过 S$10,000 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 | 以内地规定为准 |
存款利息:三地怎么看
| 辖区 | 规则摘要 | 依据与限定 |
|---|---|---|
| 香港 | 香港一般不就个人存款利息征税 | 1998 年订立的利息收入利得税豁免令(Exemption from Profits Tax (Interest Income) Order)豁免金融机构以外人士就存放于香港认可机构的存款利息缴纳利得税;个人非经营性的存款利息不属薪俸税范围;个案以 IRD 为准 |
| 新加坡 | 存放于核准银行与持牌金融公司的存款利息,对个人不征税 | IRAS "What is taxable: Interest"(2026-10-15);只说明新加坡税务 |
| 中国内地 | 居民个人以全球所得为口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个案以主管税务机关与专业意见为准 |
这张表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香港与新加坡"不就存款利息征税"只说明利息所在地的税务处理,不改变内地税务居民在内地的申报义务。一个内地税务居民在香港账户取得的利息,香港一般不征税,但其资料会通过 CRS 交换回内地,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内地申报,应按内地规定处理。
常见填写问题与不要做什么
- 只填国籍:税务居民身份按各辖区税法判断,与国籍、签证、户籍不同;持香港身份证但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的人,可能同时是两地税务居民,应如实列出;
- 两地银行填法不一致:在香港和新加坡同时开户,两地自我证明应如实且一致;
- 用香港地址"代替"税务居民身份:香港账户与香港通讯地址都不会改变税务居民身份;
- 身份变化后不更新:移居或取得新身份后,应在 30 天内向银行更新自我证明;
- 向银行提供相互矛盾的声明:前后声明不一致又无合理说明,会引发查询,甚至影响账户关系(见 开户被拒与补件)。
开设香港或新加坡账户不能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也不能避免 CRS 交换。本页只说明公开规则与机制,不构成税务意见;涉及个人税务居民判定与申报,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4
- FAQ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4
- 申报管辖区名单(Reportable Jurisdictions)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4
- Penalty Policy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4
-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CARF and Amended CRS) Bill 2026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05-22
- Arrang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between Mainland and HKSAR in force(新闻公报) — 香港税务局(IRD) · 2018-09-11
- Questions about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小册子) — 香港税务局(IRD) · 2016
- Exemption of interest income from profits tax(新闻公报) — 香港特区政府 · 1998-07-03
-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9-09
- Basic information for account holder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CR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1-10-19
-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Tax residency)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4-27
- What is taxable: Interest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10-15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5-09
-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20-0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第七次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转载) · 2018-08-31
- China – Information on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s — OECD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