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起香港投资账户的新要求,是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SFC)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HKMA)于 2026-05-22 同日发出的通函:内地投资者开立投资账户(在银行包括综合账户的投资功能)时,须签署书面声明,确认投资资金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并只经本人名下的合资格银行账户出入金;存量账户则按休眠与文件真伪两类情形检视。它约束的是投资账户,不是香港银行开户本身,储蓄、存款与支付等非投资功能不在措施范围内。
监管动态栏目 · 依据截至 2026-10-24 的公开文件。银行适用金管局通函附件 1、2;证券公司适用证监会通函附录 B、C。
时间线:同一天的三份文件
| 日期 | 发文机构 | 文件 | 要点 |
|---|---|---|---|
| 2026-05-22 | 证监会 | 致持牌法团通函(SFO/IS/018/2026)及附录 A–C | 检视 12 家持牌券商开户做法,发现接纳可疑或伪造文件等缺陷;对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设额外措施 |
| 2026-05-22 | 金管局 | 致所有认可机构通函(B1/15C, G16/1C)及附件 1、2 | 要求银行实施类似措施;附件 1 列银行措施,附件 2 为常见问题 |
| 2026-05-22 发布(2026-05-09 印发) |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 |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上交所网站转载,有删减) | 原文写明"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并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QDII 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境外投资 |
| 2026-08 | — | 媒体报道 | 有媒体报道香港银行开始要求存量内地客户核实投资资金的境外来源(财新,2026-08-18,二手) |
证监会通函附录 A 披露,在最严重的个案中,证监会抽查的客户账户超过 50% 在开户时使用了伪造文件,例如仅改动姓名、地址或账号的相同券商结单。证监会要求券商提示提交伪造文件的后果,包括终止账户、向执法机关报告及可能的刑事检控。这是新措施出台的直接背景。
适用对象与定义
谁要执行: 证监会通函约束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LC,即证券公司等);金管局通函约束注册机构(Registered Institution,RI,即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
"投资账户": 金管局通函脚注说明,对银行指投资账户及综合账户的投资功能。
"内地投资者":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 / 或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投资者,以银行记录或开户时的证明文件为准(金管局附件 1)。
不适用的情形:
| 情形 | 依据 | 说明 |
|---|---|---|
| 非投资功能(储蓄、往来、定存、支付、贷款、信用卡) | 金管局附件 2 第 3、6 问 | 停用与关闭只针对综合账户的投资功能 |
| 公司及机构客户 | 金管局附件 2 第 12 问;证监会附录 C 第 10 问 | 措施针对个人客户;银行对公司客户仍须完成一般尽职调查 |
| 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客户 | 金管局附件 1 | 按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的原有规则办理 |
公司客户不适用附件 1 只是事实陈述,银行仍会识别受益拥有人与资金来源,以公司名义持有投资另涉法律、税务与外汇问题。
新开投资账户:措施 3 的五项要求
金管局附件 1 规定,所有银行自通函日(2026-05-22)起,为内地投资者开立投资账户时,不论采用何种开户方式,均须执行措施 3:
- 取得书面声明,内容包括: - (a) 确认支持投资活动及相关结算的全部资金"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 - (b) 确认投资者没有因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而被任何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关闭或暂停的账户; - (c) 承诺声明资料如有变动,在 7 个营业日内通知银行; - (d) 确认明白银行可应执法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投资者的个人及其他相关资料。
- 指定结算账户:投资者须使用本人名下、香港持牌银行(例如该银行本身)或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受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账户结算,日后所有出入金只经这些账户。合资格司法管辖区采用证监会"可接受的开户方法"网页公布的名单。
- 关闭条件:如其后发现资金来源违法或违反内地资本管制规定,须关闭该投资账户。
- 保存记录:开户过程须妥善记录,便于合规检查与审计。
- 向金管局提供资料:按要求提供新开投资账户的数目、详情与声明。
附件 2 第 7 问说明,书面声明可以纸本或电子方式取得;第 11 问说明,内地投资者亲临香港开户同样适用措施 3。汇丰香港投资开户页已提示内地投资者须提交声明后才能启用投资服务(2026-10-24 查阅)。
存量投资账户:措施 1 与措施 2
存量账户分两类处理:
| 项目 | 措施 1: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账户 | 措施 2:零结余休眠投资账户 |
|---|---|---|
| 对谁适用(银行) | 由金管局按风险为本选定的银行,另行通知 | 所有银行,自通函日起执行 |
| 检视范围 | 2023 年 1 月以来(或金管局指定期间)开立、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的投资账户 | 2026-05-22 无资产结余,且此前 12 个月无客户发起交易的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 |
| 检视期限 | 金管局提出要求后 3 个月内,由独立方完成 | 通函日起 3 个月内 |
| 客户可做什么 | 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平仓、转出资金 | 确认资料仍然有效,并补签书面声明、指定本人结算账户;银行满意完成程序后可恢复使用 |
| 关闭期限 | 检视完成后 6 个月内(例外情况须记录理由) | 未完成重新启用的,通函日起 6 个月内可关闭(例外情况须记录理由) |
| 其他后果 | 可能向执法机关报告;不得再在该银行及其联属公司开立投资账户 | 综合账户只停用投资功能,非投资功能不受影响 |
附件 2 还补充:同一客户在同一银行持有至少一个非零结余或非休眠投资账户时,银行可按客户关系整体处理,不必关闭其零结余休眠账户;参考日后又出现交易的账户,在客户完成重新启用程序前应停止入金、购买与新开仓。
此外,金管局通函正文要求所有银行尽快内部检视是否接纳了可疑或伪造文件,并关闭相关账户。
对比证监会版本:证监会附录 B 的措施 1 与措施 2 均"应证监会要求"由选定持牌法团执行;而金管局附件 1 对银行的措施 2 是全体执行。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对读者的实际含义
仍可以做的: 开立和使用储蓄、往来、定存账户;使用转数快和支付服务;经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港股通等合法渠道投资(金管局通函及附件 2),八部门通知另列明 QDII。
需要准备的: 开通投资功能时,签署书面声明并指定本人名下结算账户;准备说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见 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说明;声明资料变动时 7 个营业日内通知银行。
不可信的说法:
| 说法 | 核对结果 |
|---|---|
| "香港不再给内地人开户" | 通函针对投资账户;金管局重申非投资账户按风险为本处理 |
| "所有内地客户账户将被关闭" | 关闭针对伪造文件账户,以及未完成重新启用的零结余休眠投资账户 |
| "签个声明就行,不用管资金从哪来" | 资金来源其后被发现违法或违反内地资本管制规定的,账户须关闭 |
| "用第三方账户入金也可以" | 措施 3 要求出入金只经本人名下合资格银行账户 |
停用或关闭的处理见 被拒、补件与关闭。
新加坡对照
截至 2026-10-24,本站未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针对某一身份投资者的同类书面声明要求,新加坡对所有客户适用 MAS Notice 626 等一般客户尽职调查。
执法背景值得留意:MAS 于 2025-07-04 对 9 家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动,合计罚款 2,745 万新元(S$27.45 million),涉及未充分跟进客户财富来源疑点等缺失。新加坡没有按身份划线,但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同样实质。新加坡侧的 KYC 与资金来源说明见 bankaccount.com.sg 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英文)。
后续跟进
有官方更新时修订本页,持续关注:
- [ ] 金管局对措施 1 选定银行的检视进展与公开说明
- [ ] 零结余休眠投资账户 6 个月关闭期(按通函日期推算为 2026-11-22 前后)届满后的银行通知
- [ ] 证监会"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名单的更新
- [ ] 内地八部门整治方案的实施细则(上交所转载版有删减)
- [ ] 银行对存量活跃账户补签声明的做法(目前仅见媒体报道)
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以银行通知与监管原文为准。
资料来源与日期
- Expected controls for account opening and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s with clients with investment accounts(B1/15C, G16/1C)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 Annex 1 – Additional measures for opening and managing investment accounts of Chinese Mainland investors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 Annex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or the circular on expected controls for account opening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 Circular to licensed corporations – Expected controls for account opening and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s with clients(SFO/IS/018/2026,附录 A–C)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 2026-05-22
- Open Investment Account(内地投资者声明提示)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 Hong Kong) · 2026-10-24
-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上交所网站转载,有删减) —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 · 2026-05-09
- Hong Kong banks ask mainland clients to verify offshore source of investment funds(媒体报道,二手) — 财新 Caixin Global · 2026-08-18
- MAS takes regulatory actions against 9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 AML-related breache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