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SoF)是指用于开户或某笔交易的具体资金从哪里来,例如本月薪金、出售房产所得、到期定存;财富来源(Source of Wealth,SoW)是指客户整体财富是怎样积累起来的,例如多年受雇收入、经营企业、继承。香港银行开户时几乎都会问资金来源,但只有在较高风险情形下才须进一步确立财富来源,这是香港银行公会与金管局问答中明确的风险为本口径。
适用地区:香港(新加坡对照见文末)。本页只讲零售与对公开户中的资金来源说明;私人银行的财富来源深度核查见 privatebank.hk 私行开户与 KYC,保单用途的账户与资金路径见 vul.hk 开户路径。本页不提供文件模板或代写说明。
两个概念:区别与联系
| 维度 | 资金来源(SoF) | 财富来源(SoW) |
|---|---|---|
| 回答的问题 | 这笔钱从哪里来 | 你的财富整体是怎样积累的 |
| 时间范围 | 某笔存入或某段期间的资金 | 较长时期的财富形成过程 |
| 典型例子 | 薪金入账、卖楼所得、保单到期、股票卖出 | 多年受雇收入、经营公司、继承、投资增值 |
| 何时被问 | 开户时与大额或异常交易时较常见 | 主要在较高风险情形(如政治人物、复杂结构、大额资产) |
| 常见佐证 | 银行月结单、买卖合约、雇主粮单 | 税单、公司股权与分红资料、遗产文件、专业人士确认 |
两者相互印证:财富来源说明"可能有多少钱",资金来源说明"这笔钱是否相符"。香港银行公会 2024-12-30 反洗钱常见问题附录 1 把"未能区分客户的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列为银行的不良做法之一,所以银行会分别询问,读者也应分开准备。
监管口径:风险为本,不要求人人证明财富来源
第 615 章附表 2 要求银行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与预期性质;对政治人物等较高风险情形,条例与金管局指引要求银行采取合理措施确定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
香港银行公会(金管局参与编制)的问答把尺度说得很清楚:
- 不是每位客户都要。 第 50 问:收集财富来源信息"通常适用于较高风险情形",银行"不须为每位客户确立财富来源"。
- 一般客户以职业等信息即可。 对大多数非高风险客户,个人的职业、公司的业务性质等资料,应足以让银行了解客户并监察交易是否与预期相符。
- 不要求追溯数十年。 即使须确立财富来源,银行也不须对所有相关客户采用同一程序,或在风险不足以支持时要求追溯数十年的证据。
- 不是每次都要佐证或核实净资产。 第 51 问:银行须按风险决定措施深度,并非所有情况都须取得证据佐证客户提供的信息或核实个人净资产;适当时可从可靠、独立来源(如公开的物业登记、土地登记、公司登记)佐证要点。
所以,被问"钱从哪里来"属常规程序;被要求证明财富来源,通常意味着个案被评估为较高风险,或资金规模与背景之间需要更多解释。
银行可接受的信息来源与常见佐证
香港银行公会问答附录 1 列出财富来源信息的四类来源。下表把它们对应到个人开户中常见的文件类型(具体接受与否由银行决定):
| 信息来源类别 | 含义 | 个人客户常见例子 |
|---|---|---|
| 政府或公共机构文件 | 官方签发的文件 | 税单或完税证明、物业登记资料、公司注册资料 |
| 公开资料 | 可靠的公开来源 | 上市公司公告中的持股与职务、权威媒体报道 |
| 专业人士确认 | 熟悉客户情况的会计师、律师、专业受托人、公司服务提供者出具的确认 | 会计师对经营收入的确认、律师对遗产分配的确认 |
| 原始凭证副本 | 交易或收入的一手文件 | 雇佣合约与粮单、房产买卖合约、股权转让文件、分红记录 |
资金来源方面,最直接的是显示资金路径的文件:例如转出银行的月结单,显示资金来自薪金累积、房产出售或投资赎回。准备时宜遵循三个原则:
- 对应:每一笔较大的资金能对应到一个来源事件;
- 可核实:文件由第三方签发,日期、金额、姓名清楚;
- 相称:资金规模与职业、年龄、经营情况大致相称,差距大时主动补充背景。
银行为什么会追问:从"不良做法"清单反推
香港银行公会附录 1 列出了银行在财富来源上的不良做法,从中可以理解银行为何追问:
| 不良做法(银行不应这样做) | 读者会感受到的银行行为 |
|---|---|
| 未按风险为本,对不同风险客户套用相同措施,或收集过少、过多信息 | 低风险个案应较快完成,高风险个案问得更细 |
| 照单全收客户的解释和材料,出现警示也不深究 | 说明有矛盾或缺口时,银行会追问 |
| 过度依赖未经核实的客户自我声明 | 银行可能要求以登记资料或文件佐证声明要点 |
| 依赖集团内转介,而相关标准不等同香港 | 从海外分行转介过来,香港银行仍会自行尽调 |
| 在必须确立财富来源时给予豁免 | 高风险情形下"熟客"也不能免问 |
| 未能区分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 | 银行会分别询问两者 |
附录 1 的良好做法还包括:业务活动偏离客户财富来源时重新评估。这意味着开户后账户使用方式明显改变(例如大额资金突然进出),银行也可能再次查询。被要求补件或解释时如何应对,见 开户被拒、补件与账户关闭。
投资账户声明与资金来源说明是什么关系
2026-05-22 起,内地投资者开立投资账户或开通综合账户的投资功能时,须签署书面声明,其中第一项是确认支持投资活动及相关结算的全部资金"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金管局通函附件 1 措施 3)。它与一般资金来源说明的关系如下:
| 维度 | 一般资金来源说明 | 投资账户书面声明 |
|---|---|---|
| 法律基础 | 第 615 章与金管局反洗钱指引 | 金管局 2026-05-22 通函附件 1 |
| 适用对象 | 所有客户,深度按风险而定 | 内地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账户 |
| 内容 | 说明资金的来源事件 | 确认资金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以及另外三项声明 |
| 后果 | 说明不充分可能被要求补件或婉拒 | 资金来源其后被发现违法或违反内地资本管制规定的,投资账户须关闭 |
声明不能替代资金来源说明,银行仍须履行一般尽职调查与交易监察;声明也不是"签一下即可"的手续。内地外汇规则的禁止性规定见 内地居民在香港开户,声明全文见 投资账户新要求。
一致性:同一个人,四处资料要说同一件事
银行会把不同环节的资料放在一起看,前后不一致往往比资料不足更容易引发追问。
| 资料位置 | 应保持一致的内容 |
|---|---|
| 开户申请表 | 职业、雇主、年收入区间、开户目的、预计交易量 |
| 资金来源说明与佐证 | 资金来源事件、金额、时间 |
| CRS 税务居民自我证明 | 全部税务居民地与税号,应与居住和工作情况相符 |
| 实际交易行为 | 资金进出规模与频率,应与申报的目的和收入相称 |
税务方面,依《税务条例》第 80(2E) 条,明知或罔顾实情在自我证明中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可被检控(香港税务局罚则政策),CRS 填写见 CRS 与税务居民自我证明。文件本身也必须真实:证监会 2026-05-22 通函指出,提交伪造文件的后果包括终止账户、向执法机关报告及可能的刑事检控。
新加坡对照
新加坡的口径同样是风险为本。MAS Notice 626 要求银行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与预期性质,对政治人物等较高风险客户须以适当、合理的方式确定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第 8.3 段,现行版修订 2025-06-30)。执法层面,MAS 于 2025-07-04 对 9 家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动,合计罚款 2,745 万新元(S$27.45 million),涉及未充分跟进客户财富来源疑点等缺失。
两地的共同点是:一般客户以职业与开户目的说明为主,高风险情形才深入核实财富来源;差异在于香港另有针对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的书面声明。新加坡侧的 KYC 与资金来源方法论见 bankaccount.com.sg 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英文)。
需要结合个人情况梳理资金来源说明,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本页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银行是否接受由其按风险评估决定。
资料来源与日期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 relation to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第 50、51 问及附录 1) — 香港银行公会(HKAB,金管局参与) · 2024-12-30
- Guidelin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For Authorized Institutions)(AML-2,2023 年 5 月修订)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3-05
- Annex 1 – Additional measures for opening and managing investment accounts of Chinese Mainland investors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 Expected controls for account opening and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s with clients with investment accounts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 MAS Notice 626(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Bank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2025-06-30
- MAS takes regulatory actions against 9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 AML-related breache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2025-07-04
- Penalty Policy(第 80(2E) 条自我证明罚则)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4